重庆长安发动机厂(长安四工厂)原址地块场地环境初步调查评估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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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
日期:2019-06-28 1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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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场地调查评估范围为重庆长安发动机厂(长安四工厂)原址地块范围,场地位于江北区大石坝街道中部,总计占地面积为122404.53m2。调查评估区域目前尚未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调查评估场地未来规划用地性质为商住用地。根据《重庆市江北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重庆长安发动机厂(长安四工厂)原址地块土壤环境初步调查评估的通知》(江北环发〔2018〕78号)的文件要求,为掌握该场地环境质量现状,重庆长安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单位对重庆长安发动机厂(长安四工厂)原址地块开展场地环境调查。
根据资料收集和现场调查,重庆长安发动机厂(长安四工厂)原场地20世纪50年代后分多期建设而成,1995年前在部分厂区建有军工生产车间,1995年后在原军工生产车间的基础上建成了机加总装六车间1207工房、机加总装一车间,并在厂区空地上新建了奥拓工房、整机库、F系列废水处理站、危废暂存间等主要生产车间和配套设施;1999年新建了铸二车间和机加总装六车间;2010年新建了机加总装三车间和G系列废水处理站;2018年初,企业将机加总装一车间、机加总装六车间1207工房等部分厂房外租作为副食品仓库,地面简单平整、车间内沟槽被填平,其他未发生重大扰动。
通过走访、询问、资料收集和汇总分析等方式调查场地历史沿革和各阶段产排污情况等,制定环境检测方案,进行取样分析。
土壤监测点位:合计布设34个土壤监测点位,合计采集土壤样品376个,其中场内布设采样点位30个,采集372个土壤样品(包括20个现场平行样),检测指标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基本项目(45项)和表2其他项目的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多氯联苯、石油烃(C10-C40),特征因子:石油烃(C10-C40)。
地表水采样点位:在四工厂盘溪河设置3个地表水采样点位,分别位于入境断面、场地中部和出境断面,每个采样点各采集2个地表水样品(包括现场平行样),监测因子包括pH和石油类。
厂区废水处理站水池积水采样点位:在四工厂F系列废水处理站设置3个地表水采样点,每个采样点各采集2个地表水样品(包括现场平行样),监测因子包括pH、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地下水采样监测:布设3个地下水采样点位,位于场地地下水径流方向的上游、中部和下游,各采集2个地下水样品(包括现场平行样),监测因子包括:pH、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所有现场采集的样品其中一套样品送实验室检测,一套土壤样品送管理部门备查。实验室检测由重庆市九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责,其中部分指标由四川实朴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责。
检测结果表明:长安四工厂场地区域部分样品钴、镍、总石油烃和苯并[a]芘含量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盘溪河三个地表水样品各项检测指标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要求;F系列废水处理站水池积水三个样品指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一级排放限值要求;场地三个地下水样品pH和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检测指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以人体健康基准值为依据的Ⅲ类标准要求,其中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水质标准要求。
调查评估结论:评估单位认为四工厂场地内部分土壤样品中钴、镍、总石油烃和苯并[a]芘含量超过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后续需对该场地开展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